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内容涵盖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环节和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组织、审核以及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监督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号码,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失信行为、处理开始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
第九条 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确定,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不记入失信信息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暂停或终止、撤销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或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咨询等科学技术活动。
采取以上第(八)款处理措施的,具体标准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推动全省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共治。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江苏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应将科研信用信息及时汇交。省科技厅按要求将相关信用信息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
(二)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二)已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三)核查申请。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江苏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其他科技专项(基金)、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创新基地评估、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同时废止。